11月6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包括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有序实施现房销售、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加大配套支持力度、优化项目审批服务以及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等6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实行“新老划断”。对于新项目,即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若申请预售,按新确定的预售条件执行,且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
对于存量在途项目及历史遗留问题项目,重庆给予了较为宽松的过渡政策,并细分为三类:第一类,8月28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部分取得)但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按原政策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按优化后的规定执行;第二类,8月28日前已取得土地证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以及已发布土地出让公告但8月28日后才取得土地证的项目,经区县政府评估风险、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可给予1年过渡期,即在2027年底前预售条件和预售资金监管按原政策规定执行;第三类,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给予2年过渡期,即在2028年底前可按在途项目政策执行,确保项目平稳过渡。
《实施意见》规定,购房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全部购房资金须存入监管账户,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现房销售须在完成联合验收、房屋无抵押查封前提下备案销售,并可收取不超过总房款5%的定金,定金全程封闭监管。
为配合改革,政策同步强化融资与土地支持:实行项目主办银行制,开发贷、自有资金、销售回款等归集统一管理;新出让住宅用地首付比例不低于50%,余款一年内缴清,现房销售项目可延长至两年且不计利息。此外,新政还提出分阶段施工许可、分期竣工验收、“验登合一”等审批提速措施,并严查非监管账户收取预售资金等违规行为。
今日重庆记者 韩政
编辑: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