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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可免于惩戒

  • 重庆商报 2021-07-26 09:27

  近日,《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宣贯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会举办。重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级有关单位以及全市各个区县发展改革委参会。

  市发展改革委信用处围绕“信用是什么”“信用做什么”“信用怎么做”这三个方面对《条例》进行深入解读。其中就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分级分类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管理这几个部分做重点讲述。会议还强调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以及司法诚信的建设,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和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

  《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是我国地方立法领域的又一部综合立法,立法的确立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用法律保障了诚信。

  《条例》全方位规范了信用信息,对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其中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执行,规制关键核心制度,避免滥用信用信息。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明确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重庆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执行。此外还规定对于轻微偶发失信行为及时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免于失信惩戒,对失信主体实行轻重适度原则。

  在信用修复方面,对于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或者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例》坚持了德法共治的原则,将社会信用建设视为系统工程,有利于提高信用治理效能。

  记者 陈瑜

编辑:陈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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