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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确定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 9月1日起施行

  • 重庆日报 2020-08-01 08:21

7月31日,记者从市税务局获悉,《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下称《决定》)近日经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决定》确定了重庆市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下称《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该《决定》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税目全覆盖。根据《资源税法》,164个税目中,原油、天然气等9个税目实行固定税率,其他155个税目的税率授权地方人大确定,重庆市对涉及的48个税目明确原矿和选矿的具体适用税率,具体适用税率按《重庆市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二是以从价计征为主。有效发挥资源税在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的功能作用,建立资源税与资源价格相联动的自动调节机制。48个税目中,仅对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三是优惠政策力度大。对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其损失金额的50%减征资源税,但减税额最高不超过其遭受重大损失当年资源税应纳税额的50%;同时,新增加对开采伴生矿和尾矿的税收减免,有助于帮助企业降低资源综合利用的成本,对伴生矿按其应纳税额的30%减征资源税,对综合利用尾矿库里的尾矿免征资源税。

文|向菊梅

编辑: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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