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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评丨落实民事赔偿优先 须打通“最后一公里”

  • 今日重庆 舒圣祥 2022-09-20 10:21

  为推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依据证券法、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证监会、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违法行为人所缴纳的行政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工作机制,率先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证券领域落地。

  民事赔偿优先是基本的法律原则,主要含义是:当某个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且当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应当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在民法典、刑法以及证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公司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类似规定。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当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多种责任,优于将有限的财产用于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在分配序列上,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对应的保障国库收入功能,置于相对劣后的位置,进而避免出现“与民争利”现象,体现以人为本、民本主义的理念。否则,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很可能转嫁到其他无辜者的身上,出现名义上是张三受罚、实质上却是李四埋单的不合理现象。

  然而长期以来,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在现实中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因为相对于行政罚款与刑事判决以行政和司法公权作为后盾,民事赔偿往往需要走更为漫长的追索程序。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先于生效民事判决出具,提前一步已经拿走了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财产。

  司法实践中,不等民事赔偿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当事人的财产早已被先行用于承担行政责任,类似现象比比皆是。法律规定是民事赔偿优先,操作起来却是民事赔偿劣后,导致法律规定难以从纸上走入现实。此番新规,率先在证券领域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简言之,哪怕违法行为人已经缴纳了行政罚款,也可以通过相应程序请求将罚没款退库,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进而真正保障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落地。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这无疑是一大利好,是给广大股民的“大礼包”,对于提振投资者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但我们更期待,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打通落地层面的“最后一公里”,能够早日从证券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

  事实上,行政处罚的罚款也好,刑事判决的罚金也罢,主要目的都不是为了钱,而是要以此维护市场秩序、遏制违法犯罪。唯有优先保障对受害者的民事救济,并通过金钱惩罚发挥遏制违法犯罪的功能,才能避免行政罚款“与民争利”,有效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民事主体都能优先得到赔偿,进而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舒圣祥

编辑:陈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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